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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7月03日来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张天武
2006-7-3
鄂港律师法律服务业交流合作专题研讨会交流材料
各位香港同行:
香港是世界名牌集中地方,我今天介绍一下湖北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审理案件中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相关情况,供大家参考。
一、湖北省法院2004年度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07件,2005年317件,著作权、专利权占80%,其中商权占20%。根据案件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6件,包括“立邦”商标、 “国美电器”商标、“劲牌”商标及“报喜鸟”商标等。
二、香港立时集团诉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竟争一案。
“立时集团”是一家香港企业,立时集团是立邦漆“N”字商标和“立邦漆”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核定的使用类别分别为22个类别和共21个类别,其中均包括了第2类,即“油漆、漆、底漆”等。
立时集团从1992年起在中国大陆开始投资、建厂,其中先后成立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等5家独资、合资企业,广告投入2001年达1.3亿元,武汉及湖北地区投入240余万元,从1994年到2001年的销售额共28.66亿元。
 
2002年2月,向某等三人成立了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涂料,并在其经营涂料和产品包装上均注明了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出品,形成了立时集团的商标权与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的冲突。2002年9月,立时集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定“立邦”漆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武汉立邦构成侵权,被判令不得在产品外包装、宣传资料上使用立邦文字。
三、此案的启示
1:2001年7月17日,国家制定了《商标法》,随后,最高法院制定了《审理网络域名案件的司法解释》、《审理商标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中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已经与国际接轨。过去驰名商标在大陆被视为一种荣誉,企业将驰名商标视为终身的,现在是一个变化的事实,驰名商标可以由驰名变为不驰名,甚至是消亡。过去驰名商标由工商部门认定,而且是成批认定,主动认定,现在是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定。同时,法院可以在审理案件中根据案情的需要认定被侵权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法院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的几项原则如: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时间、宣传程度和时间,受保护记录等标准和国际上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本相同的。
 
2、根据司法解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要根据案情的需要,如果案情不需要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就不认定,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如上述的案件,立时集团要求认定立邦漆“N”字商标、文字、图形为驰名商标,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立邦公司的企业名称是与立邦文字商标发生冲突,与立邦漆的其他商标没有冲突,决定不对立邦漆“N”字商标图形作出是否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此外,如果不认定驰名商标也能制止侵权行为,就没有必要认定被侵权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现在已经有这种迹象,企业为达到通过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故意设计一个被侵权的事实,现在法院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
3、恶意用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搭驰名商标便车的,被确认为侵权行为。
由于中国的文字的特殊性,商标和企业名称容易发生冲突,因此,被一些人恶意利用,以上介绍的案件就是一例,此外,如“香港七好”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服装类“啄木鸟”商标,但很多人将企业名或网站命名为“啄木鸟”。 “皮尔卡丹”、“老爷车”、“dunhil”(登喜路)都被他人作为企业名称。故意造成与驰名商标混淆,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影响力而牟利。而且,这种情况愈演愈烈,湖北法院在审理武汉立邦公司与立邦漆商标相冲突一案,通过司法判决,制止武汉立邦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立邦文字,是开创性的。
 
四、香港律师和大陆律师可以合作的两个方面的法律事务。
1、内地的驰名商标被他人在香港抢注,如海尔、茅台、竹叶青等100多个驰名商标被他人在香港注册,大陆的注册驰名商标在境外面临着权利之争。但是,香港的商标注册制度与大陆不一样,如何保护大陆的驰名商标是一个新课题,需要香港律师与内地律师共同合作解决。
2、内地的驰名商标被他人在香港注册为企业名称,然后该企业又授权内地企业作为其代理商销售冠以该企业名称的商品,故意造成与驰名商标想混淆。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工商部门不允许注册与驰名商标相近或相似,容易误导消费者的企业名称。因此在大陆,上述行为已经得到制止,但一些人为规避法律,到香港注册,授权内地企业经营,由于中国法律无法制止他人在香港采用大陆的驰名商标作为香港的企业名称,如何制止这些侵权行为,也是内地与香港的律师同行可以合作的地方。